1911年清政府借口修筑粵漢鐵路,向外國財團借款發(fā)行了公債。1979年11月,持有上述債券的9名美國人,向美國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償付該債券的本息。對此,中國政府曾多次照會美國國務院,申明根據國際法,中國享有主權豁免,不受任何外國法院的審判;中國政府對于歷屆反動政府的舊債,概不承認,也不承擔償還的義務。但美國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竟然于1982年9月1日無理作出“缺席判決”,要求中國政府向原告償還4000多萬美元。中國外交部堅決拒絕了這一無理判決,并向美國國務卿舒爾茨遞交了這一問題的備忘錄。以后中國政府又多次向美國政府提出交涉,堅決拒絕美國法院的無理判決。美國法院對此案的判決重新進行了研究。1984年10月26日,美國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法官克萊蒙表示拒絕受理此項訴訟案。他說,美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因為原告是根據美國1976年通過的《外國國家豁免法》提出訴訟的,而此項債券的兌現期是1951年,因此美國法院無權對此案作出判決,于是即推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