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是海上保險中的意外事故之一。根據我國和倫敦保險人協會現行條款中規(guī)定,碰撞指在任何水域內,船舶與其他船舶或其他物體之間發(fā)生猛力接觸的狀態(tài)。但不包括在惡劣氣候條件下,艙內貨物晃動移位及在陸上運輸中車內貨物震動而造成的碰撞。這里指的其他物體是指除水之外的其他任何物體,包括浮冰。構成碰撞的主要條件為須有實際而猛力的力與船體以外的物體相接觸。但當兩船相碰時,并非必須兩船船體的實際接觸,僅須本船的一部分觸及其他船的任一部分(如錨泊船的錨鏈)也將構成碰撞。兩船碰撞的責任可分三類:(1)兩船都無過失,則兩船船主均無須向對方負責;(2)只有一船負全部過失,則過失方必須賠償另一方因碰撞所造成的損失;(3)兩船均有過失,則損失分別由兩船船主負責。據各國現行保險法的規(guī)定,遇有共同過失時,各依過失程度比例負其責任,如無法判定過失之輕重,則雙方負平均責任。大多數以平均負責來解決問題。在此種情況下,受損害貨主僅能來自對方船主獲得半數賠償、余半數須由原承運本船船主負責賠償,但因運輸契約中常有條款規(guī)定承運船舶因航行過失所致貨物損失應免除賠償責任,則此項損失唯有向保險人索賠。在陸上運輸中,碰撞是指陸上運輸工具(如火車、汽車)與外界固定的或行動中的物體發(fā)生猛力接觸,如汽車與建筑物、樹木、行人,或者在靜止狀態(tài)下受外界行動中的物體相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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