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公約是利用公路運輸貨物而簽訂的國際公約。它與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一起,以承運人在陸上貨物運輸中的責任為中心的重要國際公約。其原文為“Convention Relative au Contra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e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簡稱“CMR”。該公約的主要內(nèi)容為:各締約國的貨物僅憑一張不可轉(zhuǎn)讓的提單或托運單,就可以在該地區(qū)間進行由發(fā)貨地到目的地的直接運輸。從而簡化了從英國到歐洲大陸之間的貨運手續(xù),并促進了公路運輸合同條款的標準化。公約于1956年開始由17個歐洲國家在日內(nèi)瓦簽署,于1961年開始得到批準后生效。全文共51條,包括定義,公路提單或托運單,承運人的責任和責任限制、訴訟時效,管轄權(quán)等。到1985年參加的國家已有英國、西德、法國、瑞士、荷蘭等24個以上的國家。當合同上的貨物接收地和交付地涉及兩個國家,而其中一個是公約的簽訂國時,本公約就生效。本公約還適用于一切有償?shù)钠囘\輸合同,至于合同的當事人住處所在國國籍和合同當事人的國籍都不是簽訂國時,此公約也生效。此外,本公約還對在集裝箱運輸中采用馱背運輸(Piggy-back)和滾裝運輸(Ro/Ro)方式時,關(guān)于車輛裝在鐵路、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上進行多式聯(lián)運的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也作了具體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