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是相對單獨海損而言,簡稱共損(GA)。在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或其他運輸對象等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為了解除共同危險,采取合理措施引起的特殊損失(即犧牲)和合理的額外費用。例如,船舶擱淺,有傾覆危險,為了使它浮起,拋棄了部分貨物,或采取加足功率倒車起浮,或雇用他船前來強行拖曳,或雇用駁船強卸部分貨物,使船舶輕載起浮等合理措施。又例如船舶遇到火災,引水滅火使艙內貨物受浸濕,這些被拋棄的貨物和受濕損的貨物,就是共同海損的犧牲,而為了使船舶脫險而雇用拖船或駁船的費用為共同海損救助費。這兩者通稱為“共同海損損失”。這類特殊的損失和額外費用的支出應受到補償,并由船方、貨方及運費收入方等有利害關系的各方,按各向分攤價值比例分攤。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是:(1)采取措施時確實存在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2)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非常性的,而且是有意和合理的;(3)犧牲或費用的支出使處在共同危險中的船、貨或財產獲救;(4)犧牲或費用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直接造成的后果。關于處理共同海損損失和費用的補償及分攤問題,我國以1975年1月1日公布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guī)則”(簡稱北京理算規(guī)則)為主要依據(jù)。國際上現(xiàn)通常以“1974年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為主要依據(jù)。見“共同海損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