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保險是保險標的在以保險價值投保后,再增加保險金額的保險。增值保險分為貨物增值保險和船舶增值保險兩種。(1)貨物增值保險:買主估計所買進的貨物到達目的地時的完好價值將比賣主投保時與保險人議定的保險價值為高,因而將兩者之間的估計差額向原保險人投保。這種保險一般是在原保險單上按同樣條件增加一筆保險金額,索賠時可以將兩筆保險金額加在一起計算。這種保險大多在貨物具有獨立市場,并能確定其市場價格時才采用。(2)船舶增值保險:投保全損險以外的船舶保險時,被保險人為了減少保險費支出,一般都將船舶的保險價值定得低于其實際價值或分攤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船舶發(fā)生全損,被保險人就得不到十足的補償;此外,保險人對于施救、碰撞責任,救助或共同海損分攤的賠償,按不足額保險條件計算,其不足額部分仍應(yīng)由被保險人承擔風險。因此,為了獲得充分保障,被保險人往往將這部分估計的差額投保船舶增值保險。